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2-19
【颁布单位】 人事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人部发〔2003〕64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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