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2-0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92〕19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家海洋局:

  近几年,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沿海一些省市相继成立了海洋管理机构,并陆续开展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项工作。为了全面反映海洋事业费支出情况,现将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190款“海洋事业费”说明中的“中央专用科目”改为“国家海洋局和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的事业费”已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其经费可在本科目中列报。没有成立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的省市,不使用本科目。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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