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6〕112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58号)。绝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研究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分解并下达预算指标,扎实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效率高,信息反馈时效快,有力地保证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通过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目前少数地方存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不及时、支付行为不规范、信息报送不及时、支付凭证要素填写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违规情况通报制度 从200711日起,建立中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凡通过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一)省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影响资金及时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外的银行账户。

(三)县级财政部门违规将资金支付到规定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

(四)县级财政部门违规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提取现金。

(五)其他违反资金支付管理的行为。

二、抓紧做好2006年中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一)2006年凡未按规定将中央专项资金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省份,自接到本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位。

(二)2006年省级预算分解文件尚未向财政部(国库司)备案的省份,请于200612月31日前备案。

(三)2006年仍没有报送经县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信息的、或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省份,请于20061231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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