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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环节  | 
烟  |    |    | 
1.卷烟  | ||
工业  | ||
(1)甲类卷烟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
(2)乙类卷烟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
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 批发环节  | 
2.雪茄  | 36%  | 生产环节  | 
3.烟丝  | 30%  | 生产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