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国列市财政厅(局),上派青岛、厦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
一、《
二、本套报表按照各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中央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地方建设单位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财政厅(局)和有关国贸部门负责将本地区的会计决算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同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
三、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四、需分户编制、录入本会报表的基本单位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审核无误的决算报表及报表附注、汇总及分户数据软盘,于2001年3月31日前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和相关业务司一份。各地、各部门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报表附注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务是对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做重点说明。
六、凡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已经并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规定的报表格式,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核汇总后作基建附表上报财政部。
七、《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2000
附件一: 单位统一代码 (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 □□□□□□□□□ 单位性质:1.行政 2.事业 3. 隶属关系: □□□□□□-□□□ (国家标准:行政隶属关系代码-部 门标识代码) 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 报表类型 0.单户 □ 备用码 □□□□□□
年末数 | ||||||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 1 | 五、预付及应收款合计 | 19 | |||
(一)交付使用资产 | 2 | 1.预付备料款 | 20 | |||
1.固定资产 | 3 | 2.预付工程款 | 21 | |||
2.流动资产 | 4 | 3.预付大型设备款 | 22 | |||
3.无形资产 | 5 | 4.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23 | |||
4.递延资产 | 6 | 5.应收票据 | 24 | |||
(二)待核销基建支出 | 7 | 6.其他应收款 | 25 | |||
(三)转出投资 | 8 | 六、有价证券 | 26 | |||
(四)在建工程 | 9 | 七、固定资产合计 | 27 | |||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10 | 固定资产原价 | 28 | |||
2.设备投资 | 11 | 减:累计折旧 | 29 | |||
3.待摊投资 | 12 | 固定资产净值 | 30 | |||
4.其他投资 | 13 | 固定资产清理 | 31 | |||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14 |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32 | |||
三、器材 | 15 | 33 | ||||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 16 | 34 | ||||
四、货币资金合计 | 17 | 35 | ||||
其中:银行存款 | 18 | 36 | ||||
37 | 其中:基建投资借款 | 57 | ||||
资金占用合计 | 其中:国债转贷资金 | 58 | ||||
一、基建拨款合计 | 39 | 五、企业债券资金 | 59 | |||
(一)以前年度拨款 | 40 | 六、待冲基建支出 | 60 | |||
(二)本年预算拨款 | 41 | 七、应付款合计 | 61 | |||
(三)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42 | (一)应付器材款 | 62 | |||
(四)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 43 | (二)应付工程款 | 63 | |||
(五)本年器材转账拨款 | 44 | (三)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 64 | |||
(六)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45 | (四)应付票据 | 65 | |||
(七)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46 | (五)应付工资 | 66 | |||
(八)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 47 | (六)应付福利费 | 67 | |||
(九)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 | 48 | (七)其他应付款 | 68 | |||
(十)本年维护费拨款 | 49 | 八、未缴款合计 | 69 | |||
(十一)本年其他拨款 | 50 | (一)未缴税金 | 70 | |||
(十二)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51 | (二)未缴基建收入 | 71 | |||
(十三)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52 | (三)示缴基建包干结余 | 72 | |||
(十四)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 53 | (四)其他未缴款 | 73 | |||
二、项目资本 | 54 | 九、上级拨入资金 | 74 | |||
三、项目资本公积 | 55 | 十、留成收入 | 75 | |||
四、基建借款 | 56 | 资金来源合计 | 76 |
企业债券资金 | |||||||||||||||||||||
小计 | 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 小计 | |||||||||||||||||||
1 | |||||||||||||||||||||
合计 | |||||||||||||||||||||
累计数 | |||
1.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 1 | ||
2.土地重用及迁移补偿费 | 2 | ||
3.勘察设计费 | 3 | ||
4.研究实验费 | 4 | ||
5.可行性研究费 | 5 | ||
6.临时设施费 | 6 | ||
7.设备检验费 | 7 | ||
8.延期付款利息 | 8 | ||
9.负荷联合试车费 | 9 | ||
10.包干结余 | 10 | ||
11.坏账损失 | 11 | ||
12.借款利息 | 12 | ||
其中:资金占用费 | 13 | ||
13.减:财政贴息资金 | 14 | ||
14.减:存款利息收入 | 15 | ||
15.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 16 | ||
16.企业债券利息 | 17 | ||
17.土地使用税 | 18 | ||
18.汇兑损益 | 19 | ||
19.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 20 | ||
20.施工机构转移费 | 21 | ||
21.报废工程损失 | 22 | ||
22.耕地占用税 | 23 | ||
2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24 | ||
24.投资方向调节税 | 25 | ||
25.固定资产损失 | 26 | ||
26.器材处理亏损 | 27 | ||
27.制备盘亏毁损 | 28 | ||
28.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 29 | ||
29.企业债券发行费 | 30 | ||
30.其他待摊投资 | 31 | ||
31.合计 | 32 | ||
32.已摊销数 | 33 |
本年还款转数 | 本年豁免数 | 年未贷款余额 | |||||||||
本金 | 本金 | ||||||||||
1 | |||||||||||
一、基建投资借款合计 | 1 | ||||||||||
(一)拨改贷投资借款 | 2 | ||||||||||
(二)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 | 3 | ||||||||||
其中: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 | 4 | ||||||||||
(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 5 | ||||||||||
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 | 6 | ||||||||||
其他委托借款 | 7 | ||||||||||
(四)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 | 8 | ||||||||||
(五)部门基建基金借款 | 9 | ||||||||||
(六)国债转贷资金 | 10 | ||||||||||
(七)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 11 | ||||||||||
(八)商业银行投资借款 | 12 | ||||||||||
(九)煤代油投资借款 | 13 | ||||||||||
(十)停缓建维护费借款 | 14 | ||||||||||
(十一)国外借款 | 15 | ||||||||||
(十二)其他投资借款 | 16 | ||||||||||
二、国内储备借款 | 17 | ||||||||||
其中:中央基建储备借款 | 18 | ||||||||||
三、周转借款 | 19 | ||||||||||
四、生产自立借款 | 20 | ||||||||||
合 计 | 21 |
一、汇编建设项目个数(个): | 1 | |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个数 | 2 | |
其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个数 | 3 | |
(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 4 | |
二、基建计划执行情况: | 5 | |
(一)本年基建计划投资数 | 6 | |
(二)本年基建实际支出数 | 7 | |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8 | |
交付使用资产合计 | 9 | |
其中: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 10 | |
四、基建结余资金: | 11 | |
(一)年初结余资金 | 12 | |
(二)年末结余资金 | 13 | |
五、本年自筹基建资金 | 14 | |
(一)中央各部门自筹基建资金 | 15 | |
1.中央财政资金 | 16 | |
2.中央各部门预算外资金 | 17 | |
3.中央各部门自有资金 | 18 | |
(二)省自筹基建资金 | 19 | |
1.省级财政资金 | 20 | |
其中:城建资金 | 21 | |
环保资金 | 22 | |
2.省级各部门预算外资金 | 23 | |
3.省级各部门自有资金 | 24 | |
(三)省以下自筹资金 | 25 | |
1.省以下各级财政资金 | 26 | |
2.各部门预算外资金 | 27 | |
3.各部门自有资金 | 28 | |
(四)企业自筹基建资金 | 29 | |
(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 30 | |
六、本年其他基建资金: | 31 | |
(一)社会集资 | 32 | |
(二)个人资金 | 33 | |
(三)其他单位拨入资金 | 34 | |
(四)捐赠 | 35 | |
七、国有资产总额: | 36 | |
(一)累计基建拨款 | 37 | |
(二)国有项目资本 | 38 | |
(三)国有项目资本公积 | 39 | |
(四)国有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 40 | |
(五)国有投资形成待核销投资 | 41 | |
(六)国有投资形成的转出投资 | 42 | |
(七)上级拨入资金 | 43 | |
(八)国有留成收入 | 44 |
本套报表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凡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已经并轨的建设单位,不在本表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封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主要反映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决算报表负责人、编报人员情况;下半部分主要反映基本建设单位代码、性质、级次等信息。
6.单位统
7.单位性质:指建设单位的性质,分别按行政、事业、企业选择填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以企业性质填列。
8.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
(
9.所在地区:指建设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9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年末各种建设资金的来源、资金占用以及增减变动情况。有关项目“年初数”应根据待审查批复或已批复的上年度决算的“年末数”数字填列。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本项目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经营性项目不填该项目。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经营性项目不填该项目。
3.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助: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由财政部门发行国债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本项目根据“基建拨款——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助”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4.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的拨款。本项目根据“基建拨款——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项目资本:反映管理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单位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分别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组成。本项目根据“项目资本”科目的年未余额填列。
6.项目资本公积:反映管理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单位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的资本的差额、接受捐田的财产等。本项目根据“项目资本公积”的年末余额填列。
7.基建投资借款:反映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国债转贷资金单独列示。
1行=(2+7+8十9)行;2行=(3+4+5+6)行;9行=(10+11+12+13)行;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人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表分为四个部分:第
本表要求建设单位将管理的所有项目逐项填列,上报的数据软件中应包括所有分项内容,上报的报表只要求汇总表。
1.项目性质:按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扩民续建或其他等类别分别填列。
2.项目类型:按项目属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填列,其中经营性项目分别按实行法人责任制和未实行法人责任制选择填列。
1.表内关系:
2表间关系:(
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并按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表中宾栏的“本年数”栏按照待摊投资的各项目当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累计数”栏按照各项目自项目开始建设起到本年未累计发生数填列。
l.借款利息:反映建设单位使用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使用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还应单独反映。
2.财政贴息资金:反映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应冲减利息支出的贴息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反映建设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已摊销数:反映建设单位自项目开工到本年末止已经摊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或核销的待摊投资额。
1.表内关系:(
2.表间关系:
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年度各种基本建设借款的借人、归还、转入资本金及豁免等情况,用以检查年度基建投资借款计划和其他借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1.商业银行投资借款: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
2.本年贷款转资本金数:反映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计投资问[1996]2801
1.表内关系:
本表主要综合反映建设项目的总概算情况,包括基建计划投资、实际支出、资金结余、以及建设资金各项来源渠道等内容。本表由年度财务核算的各有关总账、明细账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分析填列。
1.国有资产总额:反映建设单位年未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量。包括累计基建拨款、国有项目资本、国有项目资本公积及上级拨入资金、国有留成收入的年末余额。
2.累计基建拨款:反映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始建设到本年未止的国家各项基建拨款的累计金额。本项目根据“基建拨款合计”的年末余额填列。
3.国有项目资本:反映建设单位项目资本中属国家及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资本”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4.国有项目资本公积:反映建设单位项目资本公积中属国家及国有企业、单位的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资本公积”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5国有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反映建设单位当年交付使用资产中由基建拨款、国有项目资本、国有项目资本公积形成的部分。本项目由“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6.国有投资形成待核销投资:反映建设单位当年核销资产中由基建拨款、国有项目资本、国有项目资本公积形成的部分。本项目由“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7.国有投资形成的转出投资:反映建设单位当年转出投资中由基建拨款、国有项目资本、国有项目资本公积形成的部分。本项目由“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8.上级投入资金: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投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余额,本项目由“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国有留成收入:反映建设单位年末各项留成收入中属国有的部分。管理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资本中有非国有法人单位投资时,按比例给予计等扣除。本项目由_“留成收入”=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旗列。其他各项指标仍按
1.表内关系:
2.表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