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4-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2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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