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2-05-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2〕280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的变化,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节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差旅费开支规定分为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应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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