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0-01-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0-01-2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债字〔2000〕20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
 

现将《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到期国债数量较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目前全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保证群众及时足额兑付国债,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厅(局)要共同组织本地区的国债兑付工作,选择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并公告社会,切实做好国债常年兑付工作。

  三、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

  四、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在社会出现过大量假券,今年兑付期间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级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措施,层层负责,有效防范假券。各基层兑付网点在实物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五、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2000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

  3.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

  三、2000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1997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债,期限3年,于5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9.18%,兑付期为51日至1030日。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托管的无记名国债,实行场内兑付。1997年无记名(一期)1000元面值债券,曾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发现机制假券,对场内托管券面的移交、验收,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理,移交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2.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20001231日(含当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三年)时不收兑取手续费;199811日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200031日开始,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7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2000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14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2.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3.199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5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4.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18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5.199810年期附息债(第一期),年利率5.5%9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6.199810年期附息债(第二期),年利率5.2%122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7.1998年记账式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5.01%1223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8.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4.88%226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9.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4.72%429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0.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3.2%618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1.1999年记账式(四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2.72%71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2.1999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8年,年利率3.28%820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3.1999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期限10年,9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附息利率为2.55%

  14.1999年记账式(七期)国债,期限2年,年利率2.6%92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5.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3.3%92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6.1999年记账式(九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31%10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7.1999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期限7年,1110日支付第一年利息,附息利率为2.85%

  18.1999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32%11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1999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2.92%1217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20.1998年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68%11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21.1999年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一期)国债,期限7年,81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计息利率为2.75%

  22.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3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23.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22日起支付第三年利息。

  24.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85%1120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

  25.1999年面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5%1025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记账式国债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不上市定向国债的付息,由各托管交易场所办理;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五、以上各类国债到期日或利息支付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七、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付息手续费的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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