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1-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19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
 

海关总署: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来函,提出《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中规定:对残疾人专用品在进口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而盲聋哑学校(隶属于各级教育局)、中国盲文出版社(隶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不属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上述单位进口残疾人专用品时无法办理免税手续。

  经研究,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对免税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管理,对盲聋哑学校和中国盲文出版社进口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在进口前可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你署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