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08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46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穆瑞凯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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