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1-0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3〕8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政策。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人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31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 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办理。

二、20021231日以前,已经招标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招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20021231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

2

3

线

4

5

6

7

8

9

10

l1

12

广

l3

14

广

15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