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1-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17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1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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