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贷款卡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1-26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办综〔2002〕19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银办函[2002]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确保贷款卡制作、发放等经费需要,同意你行继续收取贷款卡费,收费标准仍为每卡80元。

    鉴于你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投入使用后,统一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已不再发放文本式贷款证,同意将“贷款证卡费更名为“贷款卡费”。

    二、你行收取贷款卡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贷款卡费收支管理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2002]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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