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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