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改制、改造出售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及其下属(含控股)企业,包括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专业运输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出售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改造,通过出售企业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变现收入)。改制、改造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及资产评估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铁路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4]3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道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出售活动的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取得变现收入后,应在缴纳有关税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变现收入足额上缴铁道部,铁道部在收到变现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执行。变现收入预算管理级次为中央级,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060399其他产权出售收入”科目。
四、变现收入上缴并经我部确认后,相应减少铁路运输企业国有资本。
五、变现收入按国务院批准的用途使用,支出按预算管理制度报我部批准后执行。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变现收入挪作他用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