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从审计部门检查上交财政的收入中退库解决审计机关开办费做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08-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6〕123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85)09号、184号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你厅和省审计局审办字[1985]14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8509号、184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可以从审计部门检查上交财政的收入中退库拨一部分给审计机关作开办费……”。我们认为,这个规定不符合财政部、审计署(85)财文字第99号通知中关于解决经费困难,不能采取检查收入固定比例提成办法的原则,也同我部(86)财预字第42号紧急通知中关于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不提成、不退库的精神有违。因此,请予纠正。你厅《通知》中安排的审计机关开办费,应在支出预算中列支。

  今后,有关增加预算收入退库项目的问题,请按我部(78)财预字第123号《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事先商我部同意后再作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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