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3-1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3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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