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06-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0-06-2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10〕130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12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921日至2010620日,20106月21日至201112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921日至20106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6月21日至201112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7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1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贴息清算申请,清算具体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二OO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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