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11-18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委/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总投字〔1988〕285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地矿部、冶金部、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化工部、轻工部、建材局、有色总公司、黄金总公司、全国金矿地质领导小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加发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关于地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问题,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18号文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其奖金来源“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支付”。鉴于地质勘探行业的节约、收入和利润已全部留用,并建立了生产(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因此,凡属各地质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的地质科技进步奖,其奖金应由生产(事业)发展基金支付,不得从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开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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