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1-01
【颁布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总工发〔2003〕25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工会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11号),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会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现将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提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侍按规定上解上级工会组织。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总工会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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