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7-03-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审计署 【实施日期】 1987-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7〕39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单位的问题而增加上缴的财政收入,可酌情留给地方财政一部分”的指示,现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凡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审计中央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查出的违纪金额而增加的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减少弥补企业亏损和事业费拨款),地方财政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86)国检办字第43号《关于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成项目,按实际交库数,实行二八分成。

  二、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中央财政收入,应填写“地方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或“地方审计粮油、棉花加价款签证单”),经被查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签章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汇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财政部办理分成手续。分成手续在年终一次办理。

  三、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的交库手续,参照(86)国检办字第43号文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本规定从1987年1月起执行。

  附件:一、地方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略)     二、地方审计粮油、棉花加价款签证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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