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
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加》中所说的“1993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15000元,拉达每辆10000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纳税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