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1-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8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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