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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委托事宜的。第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 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等事项。
第七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 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 规定。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定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
第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 参考表》。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 务所参加。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 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
第十七条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
第十九条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 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 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
附表: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工作方案 | 20%-30% |
人员配备 | 20%-30% |
相关工作经验 | 15%-25% |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 10%-15% |
商务响应程度 | 5% |
报价 |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