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1-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6-03-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06〕2号
【首选类别】 注册会计师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  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3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附件: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  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 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 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 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 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 

第四条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 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委托事宜的。第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 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等事项。 

第七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 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 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 规定。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定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  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 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 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 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  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 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 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 参考表》。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  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 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  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 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  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 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  务所参加。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  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 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  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  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 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 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 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 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十九条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 务所。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  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 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 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  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  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0631日起施行。 

附表: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范围

工作方案

20%-30%

人员配备

20%-30%

相关工作经验

15%-25%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10%-15%

商务响应程度

5%

报价

10%-20%

注:对于报价的评审,应当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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