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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务院第
一、凡是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四、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起规范的罚款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 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的问题进行产权登记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 元(汉字大写)。罚款应当在本通知签发之日起20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行号 帐号 。逾期不缴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