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7-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99 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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