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31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0〕8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瑞典基金会国际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税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典基金会国际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税的请示》(内车税外字[1999]40号)收悉。关于瑞典政府将现行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中列入的“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更名为“瑞典国际基金会”(Swedfund Intenational AB),由该新机构取得的利息是否可以视同原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11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