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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有关收费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的函》
一、为确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的规定,同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分成。即:(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
二、上缴中央财政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的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