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与省级分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9-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6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有关收费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有关收费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的函》(国质检科函[2003]440)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的规定,同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分成。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家单位108元,下同),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省及省以下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实行中央与省级分成。其中:30元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78元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预算收入,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库。()省及省以下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收取的IC卡工本费(按照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卡40),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库。

    二、上缴中央财政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的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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