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1-07-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1〕4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1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6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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