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 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出基数部分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