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3-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16) 200711日至200712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 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出基数部分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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