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2-01-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2〕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912690号《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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