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6-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2-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89 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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