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地字〔1989〕1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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