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7-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111 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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