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3-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政字〔1998〕3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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