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0-11-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0〕529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度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仍按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4]33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9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工字[1994]333号)文件执行。汇总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仍按“关于印发《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6]25号)文件的要求编制。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的汇编范围,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汇总财务报告的企业户数应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含外籍)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提出企业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着重披露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实行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级财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做好200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编制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及分户会计报表仍使用TB软件。作为最终工作成果的计算机软盘,要力求安全、完整、有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01615日之前,将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分户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财政部集中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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