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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军工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
一、军工部门项目资金从
(一)项目资金实行军工项目单位(视同二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通过军工项目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或劳务提供者。实行军工项目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单位名单由财政部商国防科工委后发文确定(2007年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军工项目单位,项目资金实行军工集团(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通过军工集团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军工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
二、除以下类型的基建和科研项目资金外,军工项目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
(一)基建项目资金。
1.自营工程施工、自制非标设备及自行安装费用三项支出中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后应得利润。
2.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分摊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
3.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留用项目单位的净结余。
4.按国家有关规定垫付的资金。
(二)科研项目资金。
1.自制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购置设备需自行安装的安装费中按国家规定结算后应得收益。2.应分摊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3.应在管理费中分摊的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等。
4.收益。
5.按国家有关规定垫付的资金。
三、上述基建项目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以财政部已批复预算、国防科工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基建项目),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科研计划,以及基建、科研调整计划的批复为依据确定,并按照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要求、项目的形象进度分次支付。各项费用分摊,利润、收益结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四、军工项目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实行备案制度。各军工集团按照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将所属军工项目单位下一季度分月度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的情况,随同用款计划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国防科工委备案,作为财政动态监控和以后核查的依据。
五、军工项目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的,财政部可视违规情形,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支付资金等处理。
六、各军工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有关凭证真实性负责;各军工集团负责对所属军工项目单位的项目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情况进行审查;财政部会同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军工部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对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军工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抓好组织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前期准备。请有关军工项目单位收到本通知后
附件:2007年军工项目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试点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