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9-20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2001〕1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20015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5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的,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4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5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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