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铀产品出售收入办理缴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9-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1〕408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铀产品收入资金和铀产品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铀产品收入资金和铀产品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防字[2001]11号)的规定,现就铀产品销售收入的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铀产品出售收入为中央收入,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上缴中央金库。

二、铀产品出售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其中缴款书的款级科目栏填写“铀产品出售收入”,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

三、通知下发前以其他科目缴入中央国库的铀产品出售收入,有关单位请按此通知的要求办理账务调整。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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