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1-02-19
【颁布单位】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控函字〔1991〕5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明确过户车辆审批机关的请示
 

   湖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你办公室鄂控购函(91)2号《关于明确过户车辆审批机关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这在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国发[1988]10号)和《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中都有明确规定。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均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专项控制商品。单位专控范围内在用车辆的增减,关系到一个单位车辆总量的控制和集团购买力支出的升降。因此,不论是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的过户旧车、新车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管理,涉及有关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时,要和有关部门配合协作.一起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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