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10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办税〔2000〕1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1016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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