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8-1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2-08-12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2〕7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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