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农办[2001]17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山西省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
附件:山西省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行为,使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凡属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其所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职责。
1、行政管理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上级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法规;向农民群众和社会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组织调查农业后备资源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合力参与开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人员培训、统计、文档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2、组织实施职责主要是:负责立项前的调查准备、建立项目库、确定推荐项目和组织评估论证可行性等;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扩初设计;组织项目的申报、批复、实施和检查验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等;负责资金的筹集、支付报帐、办理借款、回收资金以及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 编制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农业后备资源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业综合开发的三至五年总体规划(包括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科技示范等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区域和项目布局、示意图(1/100000)、开发和建设任务、资源优势、主导产业、产品和市场竞争能力以及保障措施。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应报市、地级农发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作为建立项目库和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七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主体、政府组织、国家补助”机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发动工作的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发挥其主体作用。
第八条要深入农村积极协调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开发规划范围内要求立项行政村的前期准备工作,了解农民群众的开发意愿。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测算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由乡级政府编写申请立项报告。报告应包括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部分和财政有偿资金还款部分,并向农民群众公布,通过民主方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以村为单位,在2/3以上农户自愿签字承诺的前提下,由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四章 建立项目库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入库项目的审查。根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的要求,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深入基层实地考察,核实村级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和偿还有偿资金的签字承诺、单位(或企业)自筹资金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二条入库项目的管理。入库项目包括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专项科技示范三类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人计算机,以软盘格式随文字材料一并报送地、市级农发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推荐项目的确定。县级农发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农发管理部门有关项目计划安排的要求,采取择优选项办法,从项目库中推荐由国家立项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对于申请立项开发的项目县和推荐的多经项目及科技示范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农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地级农发管理部门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国农办字[1999]192号文件编写。
第十五条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级农发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农发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和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要求,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按时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的评估意见(原则上三年鉴定一次)、项目区的现状图和规划图、科技推广费的单项说明、多种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偿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有贷款的项目要有农行(经办行)提供贷款的意向性意见等。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并将批复计划的主要内容向农民群众和社会公布,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第十八条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扩初设计,较大的水利骨干工程要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并报市、地级农发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如遇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地级农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农发办批准。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主要水利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在10万以上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要做好项目的资金筹集、劳力组织、工程实施、资金偿还及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招标投标制主要适用于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物资设备的采购、工程设计规划方案的确定等;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一般项目的监督工作由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竣工后要标明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协调农口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开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项目实施中要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节水、生态农业,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资金投入要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筹措到位,通过争取银行贷款、引进外资等途径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五条农民投资投劳和以物折资,由县、乡农发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项目建设单位协助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以物折资部分,按当地市场同类物资平均价格确定;农民群众投工投劳,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农业劳动力价格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造册,县、乡两级分别建立投工投劳登记台账。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要由农发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年初预算筹集并安排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不能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二十八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凭证经县级财政和农发部门共同审核后,办理报账手续。要认真审核各种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贷款方式,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与受托银行协调配合,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有偿资金的按时投放和回收。
第三十条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借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
第三十一条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回收管理,落实债务人和还款责任人,受托银行应积极配合,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回收的有偿资金要按期归还,不得用新的项目资金抵顶到期应偿还的有偿资金。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要进行追踪反馈,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要及时收回。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依据上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借文件、审批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期内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工程技术、财会人员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向地、市级农发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季报表(附后)。同时要对年度工程组织一至两次重点检查,其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执行、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检查报告应报地、市级农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每个单项工程完成后,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浚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财务决算、工程质量、工程数量等,并填写竣工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农发管理部门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第九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工程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对跨村、乡的水利工程要移交有关水利管理部门、农民用水者协会或股份合作制办水的经济实体管护。
第三十八条项目中的主要工程设备及建筑物,其维护费、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管护人员的工资等,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尽量由管护单位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乡村两级筹集解决。
第三十九条项目中的工程设施,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产权,落实经营管理主体,回收的资金首先用于归还有偿资金或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开发滚动发展。
第四十条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对历年来的文档资料做到分门别类、装订规范、保存完整、查阅便捷,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实现微机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工程项目效益的监测评价制度,对已建成交付运营的工程项目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第四十二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项目损毁,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白行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上级补助。
第十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规范工作行为。坚持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财务的内部稽核。项目和资金管理机构分设的地方,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使项目和资金管理形成有效运行。
第四十四条 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实行公示制。对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地点、任务、投资、资金使用等重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上级农发管理部门并停止拨付资金,直至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有关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没有正式在国家立项的开发县(市、区),也可参照本规程实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进度表
年 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资金季度报表
任务 投资 类 别 | 开发 任务(万亩) | 工地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
水 利 措 施 | 林业措施 | 农业措施 |
新打机井(眼) | 修复机井(眼) | 埋设管道(公里) | 输电线路(公里) | 防渗 渠道 (公里) | 排灌 站(座) | 配套建筑物 (座) | 防护 林(万亩) | 苗圃(亩) | 改良土壤(亩) | 机耕 路(公里) | 购置农机具(台套) |
土地 项目 名称 | 计划 | | | | | | | | | | | | | |
完成 | | | | | | | | | | | | | |
百分比 | | | | | | | | | | | | | |
科技 项目 名称 | 计划 | | | | | | | | | | | | | |
完成 | | | | | | | | | | | | | |
百分比 | | | | | | | | | | | | | |
多经 项目 名称 | 计划 | | | | | | | | | | | | | |
完成 | | | | | | | | | | | | | |
百分比 | | | | | | | | | | | | | |
合 计 | 计划 | | | | | | | | | | | | | |
完成 | | | | | | | | | | | | | |
百分比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注:1、投资只填合计数;包括土地、多经、高科技项目投资。
2、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内上报地市级农发办
年 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资金季度报表
年 月 日
| 多种经营项目完成情况 | 投 资(万元) |
科技措施 |
示范 面积 (亩) | 培训 人数 (人次) | 仪器 设备 (台件) | 种植 项目 (亩) | 养殖项目 (头只尾) | 加工 项目 (个) | 服务 项目 (个) | 合 计 | 其 中: |
中央和省 | 地市级 | 县级 | 自筹 | 贷款 |
无偿 | 有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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