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社〔2003〕40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年4月 30日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   财社[2003]40号发出)

    为了保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卫生医疗机构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享受单位和个人范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总后勤部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风险和强度将补助标准适当拉开档次,合理分配。所需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按享受补助人员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凡支援到外医院的医务人员,由受援医院统计。单位填报《2003年XX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国务院各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外医疗机构参加当地“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补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军队参加“非典”防治卫生医务人员(含支援地方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总后勤部财务、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解决。

    二、关于“非典”患者医疗费用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接收“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救治,通过鉴别确定为“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规定给予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医疗机构接收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程序申报,费用由北京市拨付。

    附件:1.北京市卫生局、财政部、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

          2.北京市财政局、卫牛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

          3.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略)

          4.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略)

          5.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略)

6.2003年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附件一:

        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

              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京卫财字[2003]16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关怀,鼓励卫生医务人员再接再厉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精神,对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

    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人员及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工作者、各急救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巾“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 “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三)各单位可将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的风险和强度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助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支付。其中,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支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五、防治“非典”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列支事业支出——津贴——其他补贴会计科目。

    六、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附:2003年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附:

2003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栏次医务人员分类补助标准人数

(人)

累计工作天数

(日)

补助金额

(元)

1“非典”隔离区工作人员200元/人·日   
2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200元/人·日   
3        
4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100元/人·日   
5急救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

的工作人员

100元/人·日   
6疾控中心负责“非典”流调的防疫人员100元/人·日   
7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100元/人·日   
8        
9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制表:备注:补助金额=补助标准X累计工作天数

附件二:

           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27日京财社[2003]79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厂使个典期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我市建立的困难人群“非典”患者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典”患者住院医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巾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二、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先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大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

    四、除以上各类人员外,本市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有困难的,向所在就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由巾卫生局通过区县卫生局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五、加强对医药费的报销管理,市卫生局、市分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要对“非典”患者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每月月底前将“非典”患者人数和医药费报销数报市财政局。

附件六:

            2003年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                    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栏次医务人员分类补助标准人数(人)累计工作天数(日)补助金额(元)
1“非典”隔离区工作人员    
2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调的防疫人员    
4“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制表:

备注:补助金额=补助标准x累计工作天数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