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1-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2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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