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2-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7〕13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分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1987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收入列入本科目核算。

  二、“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年终决算时,财政部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五五分成统一结算,再由省、自治区同企业所在城市分别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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