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5-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2-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社〔2002〕16 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规范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之间的资金划拨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社保基金收支划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向社保基金拨付的资金包括按规定应拨付的国有股减持变现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国有股减持变现资金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的同时,财政部要及时通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收入缴库情况。理事会要按照收入进度于每月月初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在对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缴入中央国库的国有股减持变现资金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要按有关程序及时通知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理事会要及时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对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四、中央财政拨付社保基金的资金,在一般预算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下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款级科目中列支。其中,用国有股减持变现收入补充社保基金的支出列“用国有股减持收入补充基金支出”项级科目;国有股减持变现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补充社保基金的支出列“用其他财政资金补充基金支出”项级科目。

      五、社保基金调回计划在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资金调回事项。理事会在收到通知后要积极调度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资金缴回中央国库,相应核减社保基金。

     六、理事会向中央国库缴回社保基金时,要按规定填写缴款书,并注明“调回社保基金”。

    七、理事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管理社保基金,做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并与中央财政建立季度对帐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按规定应拨入社保基金的资金,具体拨入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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