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8-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6-09-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6〕12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9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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