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所属单位筹集资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9-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社〔2000〕71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变更原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债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部分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求将这些部门所属的部分单位购买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称定向债券)的本息返还这些单位。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部门购买的定向债券,已按照财政部《关于变更原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债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0]58号)要求,变更了定向债券债权,由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办理有关定向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具体兑付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移交中央管理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的地区不平衡问题,因此,移交中央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定向债券本息)由中央集中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

    三、原行业统筹部门所属单位用基本养老保险等基金结余或其他资金购买定向债券的,按照购买定向债券的实际金额核销。其中,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定向债券的,按照实际购买金额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并相应核减应移交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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