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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研究工作的专项资金。国家社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作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国家社科基金。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三)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依法检查、监督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绩效。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应按财政部有关要求编报国家社科基金预算。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国家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和计划管理费支出组成,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编制。
第七条 编制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国家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除非特殊情况,预算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国家财政补助收入数一般不予调整。
第九条 国家社科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1.利息收入,即国家社科基金短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拓宽收入的来源渠道。 (二)取得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除捐赠者特别约定外)等应全部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严禁坐收坐支,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四)国家社科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核算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国家社科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即按规定直接用于资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支出。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用于项目的管理费以及项目研究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和成果鉴定费等。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计划管理费支出,即全国社科规划办为负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和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社科基金计划管理费支出包括科研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和办公用房租金。计划管理费总额及其分项经费额度,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报财政部核定后管理使用。 (一)科研管理费,是全国社科规划办直接与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包括调研费、会议费、项目评审费、成果宣传费、大型活动支出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外事费、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费等。科研管理费在社科基金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计划管理费的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结余是国家社科基金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计划管理费结余。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继续用于资助下年的项目(捐赠者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费结余包括科研管理费结余和行政管理费结余。科研管理费结余,不进行分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行政管理费结余,由社科规划办商财政部同意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行政管理费的收支差额。
第十七条 资产是全国社科规划办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盘亏盘盈,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取得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日常办公设备、图书和其他资产纳入计划管理费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等。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对负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偿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